独立法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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