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