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海关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海关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