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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