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