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