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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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