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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