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