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