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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