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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