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