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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