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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