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