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作出原检验结果的海关应当向复验工作组提供原检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复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复验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