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海关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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