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海关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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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