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海关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