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铁路局交办,需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安全生产问题;

(二)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

(三)铁路重大安全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的;

(四)铁路交通较大及典型一般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五)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

对于国家铁路局挂牌督办的事项,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挂牌督办工作。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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