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国家铁路局牵头督办的有关铁路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铁路交通重大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三)可能导致铁路重特大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

(四)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铁路安全生产事项。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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