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核销或不予以核销并出具《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2);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办理。制定机关铁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