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六条
运动员创世界、亚洲纪录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世界纪录,执行奥运会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二)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上创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三)运动员创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运动员创世界、亚洲纪录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创世界纪录,执行奥运会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二)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上创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 (三)运动员创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分别执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亚洲锦标赛第一名奖金标准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