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亚运会奖金标准的上限; (二)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资金的上限; (三)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非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上限; (四)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执行附表一(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下限; (五)登山运动员执行附表二(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