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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