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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