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