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分别由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分别由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