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以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分别由国家体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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