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