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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