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体委审批,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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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