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第十八条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体委审批,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