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第十四条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奖励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