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四条

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奖励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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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