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第十二条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