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第十一条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的同时创纪录的,该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