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以及获得奖励名次的同时创纪录的,该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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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