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至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三份评奖。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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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