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征收,对当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能力造成影响的,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结构、布局及功能等,予以协调重建。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征用,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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