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使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变用途。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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