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