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运行和变化情况,为粮油仓储单位提供政策服务保障。 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于承担政府储备粮食任务的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粮油仓储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 (一)粮油仓储单位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 (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 (三)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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