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