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