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需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支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和设施受损情况以及对当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结构、布局及功能造成的影响,予以协调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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