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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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