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