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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