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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