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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