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