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