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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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