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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