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