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