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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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