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行任务,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受到影响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得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六)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 (七)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行费用; (八)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九)应于发行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足量供货,不得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