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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