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 (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 (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