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