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进销货清单应包括进销出版物的名称、数量、折扣、金额以及发货方和进货方单位公章(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