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不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三)不得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四)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六)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