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