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