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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