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十六条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