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十六条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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